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0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26

执行日期:2007-07-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 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