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59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6-03

执行日期:2007-06-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