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第200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19

执行日期:1991-0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