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第78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11

执行日期:2005-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