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4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11

执行日期:2006-10-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5-25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