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4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08

执行日期:2006-10-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