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4号(关于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9〕第11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7-08

执行日期:2019-07-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4-10

根据《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