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19〕第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5-13

执行日期:2019-05-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