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9〕第1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4-08

执行日期:2019-04-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