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9〕第4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3-08

执行日期:2019-03-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