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第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2-11

执行日期:2019-02-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