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2018〕第135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1-12

执行日期:2018-1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