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2018〕第134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1-12

执行日期:2018-1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