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9〕第1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9-01-09

执行日期:2019-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