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21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26

执行日期:2019-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