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77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15

执行日期:2006-08-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