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8〕第154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07

执行日期:2018-1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