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19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2-13

执行日期:2019-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