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77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15

执行日期:2006-08-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