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173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1-21

执行日期:2018-1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