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品位步行街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8〕第371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10-07

执行日期:2018-10-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高品位步行街建设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230号),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加快推进高品位步行街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高品位步行街评价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坚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立足国内现有基础,从规划布局、设施环境、功能品质、运营管理、综合效益5个方面,明确了高品位步行街评价重点和方法,确立了高品位步行街改造提升方向,是衡量步行街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对各地重点培育步行街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改造提升中的问题并向步行街管理机构反馈,加快改造提升步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注重挖掘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形成推动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 沈函颖 张鹏飞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55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shenhanying@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