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53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6-06

执行日期:2018-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