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税委办〔2018〕第1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5-15

执行日期:2018-05-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