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第3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6-23

执行日期:2018-06-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