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4号(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94号

法规分类:运输工具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7-19

执行日期:2018-07-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