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第2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6-19

执行日期:2018-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