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41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发文字号:署令〔2018〕第241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5-29

执行日期:2018-05-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