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51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5-29

执行日期:2018-05-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清单见附件)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产品清单.xls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