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5-11

执行日期:2018-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