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8〕第31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4-25

执行日期:2018-04-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