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项目用海免缴应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综〔2018〕第14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8-03-05

执行日期:2018-03-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深中通道管理中心:

  你们《关于请求免缴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函》(深中函〔201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规定,鉴于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项目用海属于政府还贷的跨海桥隧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符合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同意该项目免缴应缴海域使用金8956.9698万元,免缴年限50年。

  今后,在符合免缴条件前提下,项目因竣工面积发生变化导致海域使用金免缴额度发生变化的,免缴金额可根据验收的实际用海面积进行相应调整,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不需另行报批。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50年)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