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5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12-27

执行日期:2017-12-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