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7〕第7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10-20

执行日期:2017-10-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