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7〕第5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10-24

执行日期:2017-10-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