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9-15

执行日期:2017-09-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本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