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43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9-15

执行日期:2017-09-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