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鹃代表:
您提出关于破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经费管理等方面瓶颈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问题
科技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从单位获得的现金奖励,目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一些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金额较高,最高适用45%的税率,感到税负较重。对此问题,我部高度重视,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初步考虑,科技人员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通常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或报酬在性质上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较为复杂和敏感,涉及的细节问题较多,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将结合有关政策研究工作统筹考虑。
二、关于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要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目前,我部正在配合科技部研究制定《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央级科研事业创新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明确机构的功能定位,理顺政府与科研院所的关系、强化科研院所的自主运行和管理。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政策研究时统筹考虑。
三、关于改革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财政部一直致力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同年,我们在印发实施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中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转化均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管理事项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和备案,收入也无需上缴。因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分配已经给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授权。
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对企业作价入股,形成的是价值形态的企业股权,反映权属和权益比例,与具体的初始投资形态并不存在对应关系。也就是说,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单位拥有的不再是原有资产,而是对应的企业股权。因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亏损进而带来的国有资产减值与国有资产流失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不管是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企业还是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投资的企业,都会面临市场风险,因为市场风险造成的经营亏损资产减值是正常的。因此,目前的相关政策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追究责任制度。
结合您所提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产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相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