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等1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科研经费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在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关于科研经费规制由过于刚性向柔性转变
科研活动的确存在诸多变数,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难以有针对性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对于科研项目和各个科目的资金需求在预算编制时不设预算控制数,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评估机构和预算评审专家在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要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为进一步回应科研人员诉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聚焦科研人员关心的主要问题,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松绑的政策措施,将相关管理自主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包括:一是简化了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是下放了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方式;三是赋予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管理自主权。可以说,你们的建议已经得到体现。
《若干意见》印发后,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下放的管理自主权,出台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内部报销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在预算编制、细则、报销、间接费用管理等方面结合自身特色和情况进行了有关操作。据了解,社科院相关院所也在完善内部制度,我们将督促社科院在研究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时,认真考虑你们所提意见。
二、关于科研经费以人为本以及提高劳务费用在科研项目总经费的比例
你们提出的提高劳务费用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中的比例的建议,更多的反映了科研人员对提高收入待遇的诉求。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组成员中在职在编和聘用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对于项目组中在职在编的人员,在间接费用中安排了绩效支出,用于人员的绩效奖励。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在劳务费科目中开支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和上限要求,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需要,结合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此外,按照《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考虑到社会科学的特点,社科基金间接费用的比例更高,可达项目资助总额的30%,由单位统筹用于成本补偿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可以说,你们的建议在上述政策及落实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我们认为,对高校、科研机构等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来说,其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应该是工资薪酬而非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可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有效补充,体现的是对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智力补偿,主要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不宜作为稳定保障收入水平的主渠道。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的改革方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工资薪酬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统筹发力,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健全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对于你们提到的高校、科研院所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科研问题,《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管理,改进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着力破解“把科研人员变成会计”的问题;二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三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票据难以报销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