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2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科教函〔2017〕第55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7-11

执行日期:2017-07-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科研经费加强严格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科研经费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在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关于加快科研立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等一系列文件已对规范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和监管,以及建立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立法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要将相关的文件规定上升为法律,须符合立法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您提出的加快科研立法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

  二、关于实施科研经费财权和审批权分立,引入公正、公平、公开的专家评审制度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政府部门从项目的具体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脱出来后,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监管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11号文、64号文的要求,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一是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建立了部际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共同推荐指南编制专家;项目指南编制完成后,须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审核评估后公开发布,并同步公布指南编写专家、形式审查条件以及形式审查责任人;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申报。二是创新项目评审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项目评审采取视频答辩方式,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通过国家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在评审前向社会公布;答辩评审时评审专家背靠背独立打分,减少自由裁量权和操控评审结果的风险;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的进展和结果。三是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和全程留痕。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立项和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四是开展全程嵌入式监督评估。对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专家抽取、视频评审等重要项目管理环节开展现场监督。可以说,您的建议已经得到了体现。

  三、关于建立责任倒查制度

  11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要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同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科技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纳入失信记录的,在新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采取限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可以说,您的建议已经得到了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做好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