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24号(财税金融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财科教函〔2017〕第21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7-11

执行日期:2017-07-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由“公办学校”向“公共教育”转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始终重视并在财税政策方面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支持,各级地方财政也多措并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职教育免学费、职业教育素质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均涵盖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中,对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助学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委员提出的基础教育应打破公办民办学校身份桎梏,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应由“公办学校”转向“公共教育”,建立以学校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测算方法和调整办法、整合公用经费与人员经费、试行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的建议很有价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基础教育改革进展等情况,在完善相关政策时认真研究和参考。

  关于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改革思路。以中小学费用功能分类改革完善教育财政拨款机制的思路符合政府会计改革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改革举措。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财务报告核算基础,为中长期财政发展、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一步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明确规定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政府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中小学校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重要会计主体之一,目前我们正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加快制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统一包括《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在内的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及进行成本核算奠定坚实的会计核算基础。

  关于依法加强公共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中小学的支持问题。为贯彻落实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赠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制度政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抓紧研究完善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