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科教函〔2017〕第71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7-11

执行日期:2017-07-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李再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镇低保家庭高中在校学生纳入全免学费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前,国家已建立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阶段全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6年全国资助经费总投入1688亿元(其中财政投入超过1000亿元),资助人数超过9100万人次,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普通高中阶段:一是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体系。第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20%,目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由各地在1000-3000元内分档确定。全国每年约490万学生受益。第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第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二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的要求,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2017年安排14亿元,约164万学生受益。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等资助。

  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十三五”期间,教育脱贫攻坚将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及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为重点,精确瞄准教育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实现“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家家有希望、县县有帮扶”。各地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纳入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范围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同时还可以纳入学校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