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8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科教函〔2017〕第69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8-01

执行日期:2017-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张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财政性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财政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加大教育投入。根据教育经费统计快报,201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31373亿元,比《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之初的2010年翻了一番多;占GDP比例自2012年以来连续5年保持在4%以上(2016年为4.22%)。

  教育是重要的民生领域,教育经费数量较大、使用点多面广,要把来之不易的教育经费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公开透明也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新修订施行的《预算法》专门新增一条(第十四条),对预算公开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时限以及预算公开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近几年,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规定,认真听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各方意见和建议,财政部积极推进教育等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关于教育支出预决算的公开情况

  (一)我部公开教育支出预决算的有关情况。近年来,我部不断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预算和全国财政决算。从2010年起,全国财政决算将包括教育支出在内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至“项”级科目;从2014年起,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公开至“项”级科目。2016年11月,为了进一步整合中央预决算公开资源,财政部搭建了“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将已有财政部门户网站分散公开的中央政府预决算、部门决算,以及在中央各部门网站公开的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等,纳入统一平台集中公开。该平台分中央政府预决算、中央部门预决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三个部分,每一部分下再分若干栏目,如中央政府预决算,下设中央预算、中央决算两个子目。通过“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等渠道,代表可以查阅到中央财政安排教育支出的相关信息,以及财政部汇总的全国和地方教育支出决算信息。

  以财政部公开的2016年全国财政决算为例,在全国、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中反映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总体情况,并通过“款”级科目划分,反映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经费安排情况,进一步通过“项”级科目细化了上述教育种类的经费安排情况。如“普通教育”细分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级科目则细分为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城市中小学教学设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等“项”级科目。同时,财政部公开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分地区的情况,如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公开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分地区的分配情况。

  (二)我部积极推动中央部门和地方预决算的公开工作。一是督促和指导包括教育部在内的中央部门公开部门预决算。研究制定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公开方案和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推动中央部门提高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预决算,反映中央本级教育支出的有关情况,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从实际情况看,教育部2010年首次通过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开当年部门预算;2012年,首次公开上年“三公”经费决算和当年“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算8张公开表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2017年继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推进项目预算公开,将“高层次人才计划专项经费项目”等部门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开,详细说明了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教育部也督促直属高校公开预决算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并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其中,明确建立考核机制,将地方预决算公开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预决算公开制度。目前,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其中,包括教育支出在内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各省级财政部门均制定了预算公开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预算公开平台。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按照《预算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全国人大负责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决算,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负责审查批准地方本级预算、决算,各级政府教育预决算宜由各级按照法定权限分别公开。第二,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系,各级预算分为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个层次。根据《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支出公开遵从谁制作信息、谁负责公开的原则。我国相应建立了分级分层的预决算公开制度,即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预决算,相应的政府教育支出分别在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单位预决算中得到反映。三类主体在公开预决算时,在收支范围、公开内容、细化程度等方面有不同要求,不能等同和相互替代。

  二、关于教育经费最终使用者的公开问题

  《预算法》第八条规定,部门预算由本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如学校等)预算组成;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七十五条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因此,代表关心的教育支出的最终使用者及其数额,可以在预决算当中得到反映。

  为更好反映财政支出的具体流向,近几年,我部积极推进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分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以下简称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科目(以下简称经济分类)。功能分类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即政府究竟做了什么,比如是投了社保,还是办了教育;经济分类反映政府支出的具体用途,即政府的钱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比如是付了人员工资还是买了机器设备。2015年1月1日起新《预算法》实施后,对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编制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依法有据、区分特点、推进改革、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财政部印发了《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财预〔2016〕135号)。改革后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与当前预算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力求做到政府管到哪里,科目的设置就延伸到哪里,初步建立起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相互独立、各有侧重、统分结合的经济分类体系。考虑到此次改革涉及到全国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编制,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此项改革,财政部在“试行方案”中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2017年预算时仍使用现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但同时要按照“试行方案”进行试编、试运行,并认真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对“试行方案”再做进一步地修改完善,拟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包括教育部在内的中央部门公开了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反映了中央部门基本支出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据了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也按规定公开了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的经济分类情况。

  三、关于教育支出绩效公开问题

  我部不断深入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实现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全覆盖,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加大绩效评价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近两年教育领域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绩效目标方面,2017年教育部所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均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部门预算批复;教育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均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报送全国人大,区域绩效目标也随同资金同步下达。2017年高层次人才计划专项经费的绩效目标及指标还随同中央预算(草案)报送全国人大,供人大代表审议,并随同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方面,近两年,我部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等重点项目,委托预算评审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随同中央决算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2015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已经在教育部2015年度决算中公开,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和博士后日常经费2016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也将随同教育部2016年度决算公开。对地方,要求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大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绩效评价力度,推动更多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部门更加重视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公开问题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从2015年起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以及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来源。财政性教育经费是一个事后的统计结果,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相关统计工作,由各级各类教育单位根据每年的教育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报汇总而成。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制度是根据财政教育工作特点所作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全面反映并及时公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情况,更好接受社会监督、回应各方关切是其中一个重要目的。

  在每年发布《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编辑出版《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2016年9月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做好经费统计工作,健全公告制度,更好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同时,通过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监测,重点监测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情况,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支出结构和使用绩效情况等,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我们将牢固树立预算公开观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认真落实并适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包括教育在内的财政预决算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公开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督促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抓紧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在现有公开渠道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从2017年起将包括教育在内的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二是强化监督指导。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把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三是充分发挥统计公告制度的作用。督促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的要求,在2017年底以前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年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结合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