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保教育经费与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同步增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逐年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建议
教育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力度,为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自2012年首次实现4%目标以来,已连续5年保持在4%以上(2016年为4.22%)。特别是教育投入总量不断加大,201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首超3万亿元,达到31373亿元,比《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之初的2010年翻了一番多;2010-2016年年均增长13.5%,超过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
需要说明的是:(一)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努力程度较高。2016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占14.9%,是第一大支出,这一比例高于不少发达国家。财政收入是教育投入的源头活水,一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与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通常用来反映一国的宏观税负)密切相关。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有关数据的统计,2013年世界各国平均宏观税负水平为38.4%,发达国家平均为42.8%,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3.4%。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约为28%,比2013年世界平均水平低10.4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分别低14.8个和5.4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能够连续五年实现4%,也反映了我国财政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作为衡量一国财政教育投入水平的参考指标,在一些国家也时常出现波动。比如日本上世纪70年代曾达到5%,但近几年在3.5-3.8%之间徘徊。根据OECD数据,目前全球创新型大国平均水平在4.5%左右,与我国大致相当,其中美国为4.7%,德国为4.29%,日本还没有达到4%(3.48%)。
尽管近几年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增长较快,但教育事业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短板”,需要持续加大教育投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继续将教育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保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积极支持把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关于强化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的建议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管理体制,我国教育支出主要由地方政府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强化地方政府教育投入责任,履行好教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必须完善投入机制,强化激励约束。近年来,中央财政在完善各阶段教育投入机制的顶层设计时,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完善生均拨款等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完善各阶段生均拨款标准。特别是对义务教育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形成长效投入机制。二是加强激励引导。中央财政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建立完善了奖补机制,将地方履行教育投入责任等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三是加强公开和督导。每年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发布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对各省份教育经费落实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要求,把教育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四是研究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晰中央和地方权责划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深化改革,加强督促指导,更好地推动落实各级财政投入责任,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三、关于出台教育经费投入法律法规、建立教育拨款委员会、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增长的建议
我国《预算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教育规划纲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财政教育投入已作出了规定,各级人大也将教育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作为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教育投入机制,确保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关于建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的建议,我们理解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督,提高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对此,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教育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的各环节工作均在同级人大的监督指导之下开展。除此以外,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等要求,国务院组建了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积极听取包括财政教育投入在内的咨询意见。
四、关于促进教育公平,加大教育投入倾斜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把补短板、促公平作为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原则,积极加大对贫困地区、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从教育阶段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义务教育约占52%,支持全面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并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设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支持地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提高地方试点奖补标准,还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促进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区域结构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80%以上用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不含中央)比重从2011年的57.7%,逐步提高到2015年的59.19%,提高了1.49个百分点。同时,统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投入,实施教育精准扶贫。从学生资助看,建立健全了各阶段教育全面覆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6年资助人次超过9000万,全年全国财政投入超过1千亿元,促进了教育公平。
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最终实现高中教育成为义务教育的建议,尚需审慎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不仅涉及免费的问题,还涉及全面纳入财政保障、推动均衡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从国际上看,各国义务教育的年限、范围等不尽相同。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发展极不平衡,且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财政教育投入需要坚持雪中送炭,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地方应用型高校和职业院校的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间和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五、关于完善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机制,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多措并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比如,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公办学校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持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在国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职教育免学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政策时,均涵盖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中对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同时,还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80.7%,比2006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而民办学校举办者等社会投入仅占19.3%,比2006年(占35.3%)下降了16个百分点,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关于适时发行教育彩票的建议,尚需审慎研究,主要考虑:一是从彩票公益金使用看,我国彩票具有鲜明的国家彩票特征,近三十年来,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已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扩大到教育、文化等方面。二是从彩票事业发展方向看,如果发行“教育彩票”,将回到彩票发行初期“谁发行、谁受益”的阶段,与我国彩票事业发展方向不尽相符。《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三是从国际情况看,目前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彩票,基本都是由政府设立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统一发生销售彩票,取得的收益由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并未采取发行各种专项性彩票的方式。
关于允许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和扩大发行规模等建议。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等规定,彩票公益金属于财政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据此,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的支出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
关于对民办学校提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项目,政府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的建议。我们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积极深入研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服务事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实施购买。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结合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研究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政策等措施,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