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拟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开展国债预发行业务的函》(中汇交函〔2017〕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国债预发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