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17〕第18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6-12

执行日期:2017-06-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