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化肥淡储)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17〕第330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6-13

执行日期:2017-06-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令第26号)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我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现下达你省(区、市)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用于2016/2017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列2017年“22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科目,具体承储企业和补贴金额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转拨给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附件:1. 2016-2017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年度利息补贴资金拨付表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