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7〕第16号

法规分类:农业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6-01

执行日期:2017-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weixiaohui@mof.gov.cn

  附件: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