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5-23

执行日期:2017-05-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5-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本法规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