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向世界阐释推介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精神、蕴藏中国智慧的优秀文化,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组织认定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重点企业的申报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重点企业标准。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请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whmy.mofcom.gov.cn),从系统中下载填报指南,按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报表格,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地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申报单位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表格,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单位将申报表格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递交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原则上按申报类别分别向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企业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申报、文化艺术类企业向文化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门申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的审核指南,在网上进行审核。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编制审核报告和汇总表,将审核报告、汇总表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并将审核报告和汇总表上传至文化贸易管理系统,抄送本地省级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地方上报的企业和项目组织联合评审,认定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五、请申报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审核报告、汇总表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至商务部。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赵儒雅 刘鑫
电话:010_65197361,65197378
传真:010-65197926
电子邮箱:liuxin@mofcom.gov.cn
中宣部文改办 罗杨
电话:010-63094690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箱:zxbggb@sina.com
财政部文化司 陈巍
电话:010-68553728
传真:010_68553752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电话:010-5988161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曹陟鑫 张民
电话:010-86091206,86092740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箱: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钱风强
电话:010-83138102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箱:qfq34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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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