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1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同意河北银行、成都银行、南京银行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上述3家机构实际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时间参见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