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年第47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2017〕第47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4-07

执行日期:2017-04-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1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同意河北银行、成都银行、南京银行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上述3家机构实际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时间参见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4月7日